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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09年1月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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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 镇政府对工业用地采取灵活的供应政策,投资者可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工业用地:
(1) 按规定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获得土地使用权。
(2) 直接租用镇政府或各村(单位)经济发展公司投资开发的工业区土地,按土地类别每年支付一定的租金。
(3) 与提供土地单位协商,以地作价参股等形式进行合资、合作投资办企业。
(4) 由镇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直接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条 镇政府对工业用地实行优惠政策:
(1) 购买地价在区国土部门统一规定下视其投资规模和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实行地价浮动,幅度为20-30%。
(2) 可以土地使用单位,租用发展工业用地,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3元人民币计收。如租用面积较大且成片租用,租金还可在此基础上给予优惠。
(3) 工业厂房标准可参照成本价出租,厂房租金一般为每平方米(月)10-12元人民币。
第三条 投资者租、购工业用地,原则上地价款在一年内付清(租地逐年付)。如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付款,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付款比例一般为5:3:2。
第四条 工业用地按现行文件规定,使用期原则为50年。如遇国家用地政策调整,可参照有关政策和结合本镇实际给予调整优惠。
第五条 凡到公明镇投资办厂,投资额在1000万港元以上的,镇政府安排投资商100平方米住宅用地。
第六条 公明镇各级经济发展公司无偿为投资者提供办理用地手续的服务。

税收政策
第七条 三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经营期10年以上的工业、交通、农、林、牧等生产行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生产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过达70%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当年按减10%征收所得税,经深圳市科技局认定的高科技企业的减半征税期可申请延长三年。即是高科技企业,又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由企业选择享受高科技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客商将其所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兴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科技企业,经营期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来料加工企业增值税,凡进出口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其所生产的出口货物和获得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属1994年以前兴办的来料加工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镇政府鼓励发展同富裕工程项目,所办企业在税收方面可享受以下优惠:
(1) 经营期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企业新建或购置的房产,从建成或购置之月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用工方面
第十条 镇政府主管部门帮助企业引进人才,企业所需技术、管理人员,按深圳市、宝安区有关人才招聘规定,大力帮助企业办理聘用、调入手续。
第十一条 镇政府大力鼓励发展自营、内联工业项目。对有关项目,在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优先协助安排有关项目负责人和技术、管理骨干的调入。
第十二条 镇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协助企业技术和管理骨干申办蓝印户口和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按市、区有关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镇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取外来劳工城市增容费。企业可选择按月、季、半年为期缴交。
第十四条 镇政府劳务管理公司根据企业所需人才,为企业代办招聘员工业务。


其他方面政策

第十五条 从现在开始,凡在我镇投资500-1000万港元办工业企业的,允许投资者在国内亲属在我镇入户1人;1001-3000万港元的,入户2人;3001-5000万港元的,入户3人;5000万港元以上的入户4人。
第十六条 镇政府优先保证企业生产、生活的用水、用电和通讯。属同富裕工程项目的,有关增容费可适当优惠。
第十七条 镇政府严格制止乱收费。对乱收费行为,一经镇府有关部门查证,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镇政府尽量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企业按有关规定缴交的各项税费,可少收的,则尽量优惠。
第十九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我镇杰出外来劳务工者,同意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我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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